(2015)万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汉族。2011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伟从窗户进入被害人智某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盗窃被害人智某灰色三星355v4x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408元),黑色联想a788t触屏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7元),作案后将赃物笔记本电脑销赃,得赃款420元,已挥霍,赃物手机自行使用。破案后,赃物笔记本电脑及赃物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満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