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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商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丹阳宏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南新喷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宏源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南新喷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商初字第00816号原告丹阳宏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红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阳,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南新喷漆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投资人袁惠兴。原告丹阳宏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南新喷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学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市南新喷漆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宏源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油漆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10807.8元,后被告于起诉后支付原告5万元银行承兑,剩余160807.8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60807.8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对账确认单传真件一份,证明被告会计徐亚萍于2015年1月20日在该份对账单中签字确认,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0807.8元。2.付款承诺协议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210807.8元。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相关信息。被告无锡市南新喷漆厂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油漆业务往来。2015年1月20日,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0807.8元。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款项,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10807.8元。被告于起诉后又支付原告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剩余160807.8元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油漆业务往来,原告按约交货,被告理应及时付款。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60807.8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0807.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无锡市南新喷漆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市南新喷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丹阳宏源化工有限公司价款160807.8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学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阅秋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