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常楼顺、刘保旗等与宋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楼顺,刘保旗,宋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常楼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保旗,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俊锋,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常楼顺、刘保旗诉被告宋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楼顺、刘保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俊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楼顺、刘保旗诉称,2010年被告宋俊锋建房时,两原告为其供应石子。2010年12月2日,原告给被告拉了一车石子,被告未付石子款1400元,也未打欠条,承诺再拉时一并付清,2010年12月11日,原告又给被告拉3000元的石子,被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答应年底付清,却迟迟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俊锋偿还原告石子款44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到执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俊锋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楼顺、刘保旗两人合伙经营石子业务。2010年被告宋俊锋建房,两原告为其供应石子。2010年12月11日,原告常楼顺、刘保旗给被告宋俊��供应价值3000元的石子,被告未给付现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到石子款3000元2010年12月11日,宋俊锋”。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该款项。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常楼顺、刘保旗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被告宋俊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经审核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宋俊锋拖欠原告常楼顺、刘保旗石子款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下欠石子款3000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其请求石子款14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俊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楼顺、刘保旗石��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常楼顺、刘保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俊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