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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逄宗与张奎帮、张万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40-2号申请执行人逄宗。被执行人张奎帮。被执行人张万龙。被执行人菏泽隆东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信芝。被执行人管青余。被执行人曹县菏信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帐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李其华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逄宗平,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醴泉街道西关社区公园路2号。身份证号码:370785196604220020。被执行人张奎帮,男,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昌邑市汇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昌邑市丈岭镇上河头村269号。身份证号码:370786196102526631X。被执行人张万龙,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昌邑市北孟镇上河头村269号。身份证号码;370786198508286336。被执行人菏泽隆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徐集村。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王信芝,女,1967年8月10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醴泉街道交通社区振兴街30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6708102088。被执行人管青余,男,1991年4月4日生,汉族,曹县菏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高密市醴泉街道交通社区。身份证号码:37078519910404091X。被执行人曹县菏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大集乡孙庄村。法定代表人管青宇,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帐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曹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