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环明与吴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环明,吴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陈环明,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职工。被告吴燕飞,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环明与被告吴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