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睦禄与李付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睦禄,李付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刘睦禄。被告李付阁。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睦禄诉被告李付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秋菊刘睦禄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睦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夏宝山审判员 李 洁审判员 张英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