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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显刚、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尹显刚,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136号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寿春路城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277403-7。法定代表人:吴绍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显刚,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娟,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显刚、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尹显刚、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皋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