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陈立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陈立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立球。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立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立球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立球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