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99号原告:徐某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钱凌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新梅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