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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琴与被告葛永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141号原告王小琴。被告葛永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琴与被告葛永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王小琴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