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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敬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林申请执行人李敬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0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无能力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065.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7065.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薛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