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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