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