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阚亚娟与孙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亚娟,孙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阚亚娟,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孙庆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阚亚娟与被告孙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阚亚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阚亚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奚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