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东乔与刘佃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乔,刘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刘东乔,女,汉族,安化县人,居民,住安化县。委托代理人刘永红,男,住安化县烟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佃山,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刘东乔与被执行人刘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佃山按照本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东乔借款110000元及利息59400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1734元,案件执行费24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佃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刘 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