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乐庆明、李涛、俞金虎、李金玉、张厚祥被告上海君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庆明,李涛,俞金虎,李金玉,张厚祥,上海君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乐庆明。原告李涛。原告俞金虎。原告李金玉。原告张厚祥。被告上海君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8号4幢177室。法定代表人陈润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五原告诉被告上海君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庆明、李涛、俞金虎、李金玉、张厚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乐庆明、李涛、俞金虎、李金玉、张厚祥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