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庆、张梅、张国卫、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庆,张梅,张国卫,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庆。被执行人张梅。被执行人张国卫。被执行人杨青。本院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庆、张梅、张国卫、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44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国庆名下北奔牌鲁E291**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大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