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温县司马大街西、鑫源路北土地使用权,面积46238.8平米。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