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虎与孙娅、魏少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虎,孙娅,魏少波,董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虎。被执行人孙娅。被执行人魏少波。被执行人董爱林。陈建虎与孙娅、魏少波、董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孙娅欠陈建虎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18万元,分两期给付,2014年9月30日前孙娅给付陈建虎5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孙娅给付陈建虎13万元;魏少波、董爱林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25元,减半收取2062.5元,由陈建虎承担700元,由孙娅承担1362.5元。陈建虎因被执行人孙娅、魏少波、董爱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30000元的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娅、魏少波、董爱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61900元归还申请人,对三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查封,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扣划清单、协助冻结工资收入通知书在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依职权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61900元归还申请人,对三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工资发放后本院依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