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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黄吉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黄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逢时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健军。被执行人黄吉斌。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申请执行黄吉斌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皮祀昭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