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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楠楠与黄丹丹、瞿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楠楠,黄丹丹,瞿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181号原告宋楠楠。委托代理人陆咏梅。委托代理人赵玲,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丹丹。被告瞿文彬。原告宋楠楠与被告黄丹丹、瞿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楠楠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咏梅、赵玲、被告黄丹丹(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瞿文彬(以下简称被告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楠楠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系兄妹关系,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咏梅与原告系夫妻,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10月6日被告一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被告一当场出具借条,至今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或者利息,仍欠10万元。故原告诉讼来院,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丹丹辩称: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1997年登记结婚。对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借钱过程无异议。后来因为没钱,所以没有还钱。同意原告诉请。现在没钱,只能慢慢归还。被告瞿文彬辩称: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1997年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一系兄妹关系,被告二对借款不知道,被告二与被告一已经分居很多年,两被告在闹离婚,但是还没有离婚。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1997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6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从宋楠楠处借人民币10万元。审理中,被告一表示,被告二所述不属实,两被告分居是有几年了,前两三年在闹离婚,现在还没有离婚。借款的时候和被告二讲过要做生意,钱借回来也和被告二讲过,后来做生意亏本了。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仍欠原告借款10万元。审理中,被告二未提供债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一)明确约定为个人(被告一)债务的证明,也未提供被告一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原告知道该约定的证明。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一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以借条为依据,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两被告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审理中,被告二未提供债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一)明确约定为个人(被告一)债务的证明,也未提供被告一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原告知道该约定的证明。故本案被告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丹丹、瞿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楠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黄丹丹、瞿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