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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卢某申请执行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某,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卢某申请执行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成伟审判员  李大为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