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邢帅申请张宏伟、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帅,张宏伟,魏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41号申请人:邢帅。被执行人:张宏伟。被执行人:魏永鹏。本院在执行邢帅申请执行张宏伟、魏永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