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金启、陈令海与陈令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启,陈令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程金启。被告:陈令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钟嘉伶。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启与被告陈令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启撤回对被告陈令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金启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