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辖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石腾与朱尔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尔佳,石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辖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尔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腾。委托代理人:嵇思涛。委托代理人:徐衍修。上诉人朱尔佳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甬东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尔佳上诉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根本没有居住在宁波市江东,而且已经持续一年以上,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宁波市海曙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居住在美国,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登记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本案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石腾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自述其长期居住在美国,而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27号25C,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