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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83号申请人姚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3日,汉族,农民,系姚某某之妻。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15元。因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履行案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中黄某某应履行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