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XX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8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初中文化,经营成人用品店,住X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谭亚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谭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X原在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环城街195号铺经营康乐成人用品店,并在该店内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VIAGRA”(伟哥)。2014年9月24日16时,公安人员在康乐成人用品店内缴获“伟哥”两盒。经鉴定,被缴获的“伟哥”应按假药论处。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日将被告人周XX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XX、胡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XX的证言,搜查笔录,“VIAGA”(伟哥)2盒,关于康乐成人用品店涉案物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函及物品图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身份材料,个体户档案登记资料,临时布控申请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审讯录像光盘,被告人周XX的供述、指认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X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X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涉案假药数量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周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俊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