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小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石全与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石全,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小额字第2号原告:李石全,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飞(系李石全之子),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生,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小保,主任。原告李石全诉被告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原告李石全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石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石全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高村乡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石全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