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启华与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华,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黄启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志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了原告黄启华诉被告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发送了缴费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黄少娟代理审判员 吴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锦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