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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启华与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华,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黄启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志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了原告黄启华诉被告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发送了缴费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黄少娟代理审判员  吴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锦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