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与王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被执行人:王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与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剑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剑的存款、收入107952.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