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与王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被执行人:王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与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剑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剑的存款、收入107952.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