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183号上诉人王金然。上诉人王金然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裁字第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证实其为兰辛庄常住农户,具备本村村民资格。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属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不存在前置村民资格确认程序,国家也没有制定村民资格确认程序的任何法律规定。因此村民资格问题应在法院审理中予以确认,原审裁定书要求上诉人在起诉前先完成村民资格确认程序,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裁字第0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