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鑫合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鑫合木业有限公司,路顺,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桂芹,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鑫合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书英,经理。被执行人路顺。被执行人于桂芹,系路顺之妻。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鑫合木业有限公司、路顺、于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奎商初字第170号裁定书查封了于桂芹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948号爱丽舍小区1号楼2单元1202号、1302号房产两处。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2)奎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于桂芹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948号爱丽舍小区1号楼2单元1202号、13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