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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世禄与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禄,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世禄。被告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禄与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世禄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张世禄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