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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孟传红与北京亚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传红,北京亚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301号原告孟传红,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546号。法定代表人韩雪,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孟传红与被告北京亚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传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传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传红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传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