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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志豪与尤强、刘文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豪,尤强,刘文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05号原告林志豪,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盈盈,女,汉族,系林志豪的妻子。被告尤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刘文媛,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林志豪诉被告尤强、刘文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盈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强、刘文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13日,被告尤强以家庭移民暂时周转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1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至今不肯偿还,而且失踪不知去向。现要求1、被告尤强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利息从2013年6月1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刘文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不到庭,亦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尤强是朋友关系。于2013年6月13日,被告尤强向原告林志豪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主要内容是:兹借到林志豪人民币贰百万元整(2000000元),定于2013年6月28日本息一次性还清。约定事项:一、该利息按银行商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借款人尤强签名盖手模。出具《借据》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1930000元给被告尤强。借款后,因被告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给原告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另查,尤强与刘文媛于200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3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人口信息资料》、《转账凭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是公民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借款的法律依据,被告尤强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尤强虽出具的《借据》为借款2000000元,但原告实际支付给尤强的是1930000元,故本案借款金额应为1930000元,被告尤强应偿还借款本金193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因该笔借款是在刘文媛与尤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刘文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强、刘文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尤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豪偿还借款本金1930000元及支付从2013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文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840元,由被告尤强、刘文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