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2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良路。法定代表人:刘延军,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办事处某村某住宅楼(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绍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