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红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水利,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红丽,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宝宏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