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9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翠芹诉曹海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922-3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芹,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曹海波,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孙峰,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曹海波、孙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4年7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海波、孙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海波、孙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孙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W32**红色207型东风标志汽车一辆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李翠芹同意接受被执行人车辆,并同意先清偿该车尾欠的购车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峰所有的蒙DW32**号红色207型东风标致汽车一辆作价41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翠芹,申请执行人清偿该车辆尾欠的购车贷款后,剩余款用以抵偿本案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未获清偿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被执行人孙峰所有的蒙DW32**号红色207型东风标致汽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翠芹。二、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法执字第9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峰所有的蒙DW32**号红色207型东风标致汽车一辆的扣押。三、申请执行人李翠芹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文 超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