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红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红丽,女,地址: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红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左民初字第190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红丽应支付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0661.3元,承担执行费509.9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红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左执字第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