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诉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赫伯罗特股份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98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弄*号楼*楼。代表人:肖学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淑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住所地:德国汉堡市20095邮区Ballindamm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诉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庭外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诚友审 判 员 邓金刚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