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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宾阳县黎塘镇益农木业压板厂与黄元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黎塘镇益农木业压板厂,黄元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黎塘镇益农木��压板厂。法定代表人韦庆猛。被执行人黄元余。本院在执行宾阳县黎塘镇益农木业压板厂申请执行黄元余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元余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元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黄元余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强制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元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增光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