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史泽辉与王笃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泽辉,王笃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史泽辉。被告王笃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泽辉与被告王笃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