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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