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谷某某,女,1984年8月6日生,汉族,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村。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某县人,住住某县某镇某村。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下一子取名李某。8年来,由于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酗酒、吸毒、赌博,并且死不悔改,导致夫妻关系无法存续下去。结婚当年的5月,被告开摩托车修配店,原告将唯一的积蓄6000元给了被告,店面未开到半年,被告没交一分钱给家里,反而接二连三的人上门讨债,于是被告又要原告向娘家及亲友借了25000元,和别人合伙买了台铲车,谁知被告吸毒、赌博不能自拔,将铲车变卖而挥霍一空。2010年5月,被告因盗窃入狱,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儿子治病的花费都是原告一人负担。被告假释后,白天常常躲在家里睡觉,晚上半夜回家强行要原告陪其聊天,原告被逼无奈,只好寄住在娘家。然后原告在鞋厂做事,被告又到鞋厂闹事,并殴打原告,去年正月,被告竟然在家拿农药吓唬原告,今天正月初二,被告又持刀到原告娘家威胁原告。眼下,原告债务缠身,患有严重的妇科病,孩子也需要继续治疗,而被告却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事已至此,原、被告的婚姻确实无法继续下去,原告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且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的时间;原告的代理人付某某对彭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近几年经常吵架打架,被告还曾经持刀威胁,双方关系恶劣。被告李某某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时,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自己的举证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系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且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经常居住的地点是某县县城,因此证人彭某某也无法真实客观地了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15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008年12月26日举行了婚礼。原告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起因被告无所事事,并且有赌博、酗酒、吸毒的恶习,双方经常吵架打架。现原告以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法继续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且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历经的时间虽然较短,但是从结婚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并且育有一子,应当是某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虽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曾犯盗窃罪,并且有赌博、酗酒、吸毒的恶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却没有提供予以证明。夫妻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包容、信任,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阳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佩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