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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素珍与申屠晓锋、姚亚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55-1号申请执行人周素珍。被执行人申屠晓锋。被执行人姚亚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申屠晓锋、姚亚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屠晓锋、姚亚香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素珍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60元、执行费650元。因被执行人申屠晓锋、姚亚香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申屠晓锋、姚亚香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5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