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缑紫昕申请执行张玲娟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缑紫昕,女,被执行人张玲娟,女,缑紫昕申请执行张玲娟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西万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玲娟的银行存款211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