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苗芳与陈良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芳,陈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苗芳,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良凯,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良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良凯在银行帐户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