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戴炳芳与卢秋如、吕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炳芳,卢秋如,吕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戴炳芳。被执行人卢秋如(曾用名:卢屹)。被执行人吕泽新(曾用名:吕卓儒)。戴炳芳与卢秋如、吕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19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泽新(曾用名:吕卓儒)、卢秋如(曾用名:卢屹)位于南宁市星湖路南二里7号3单元E1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泽新(曾用名:吕卓儒)、卢秋如(曾用名:卢屹)位于南宁市星湖路南二里7号3单元E1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