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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文静与刘民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静,刘民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文静。委托代理人:朱苏珍女。被告:刘民庄。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文静诉被告刘民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康彦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