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文静与刘民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静,刘民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文静。委托代理人:朱苏珍女。被告:刘民庄。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文静诉被告刘民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康彦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