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术兵与李立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赵术兵。被执行人李立堂,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委托天津市恺丰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李立堂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橙翠园36号楼1门1003号房地产。2015年7月24日李玉涛(身份证号码为××)以1416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天津市河东区橙翠园36号楼1门1003号房地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玉涛所有和享有。二、买受人李玉涛可持本裁定到资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