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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鄂托克前旗安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托克前旗安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胡毕斯哈拉图,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鄂托克前旗安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音太,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鄂前执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执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